(四)产品说明书应写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其中水质处理器的技术参数至少应包括: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等。输配水管材管件应包括产品规格。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产品样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的样品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2、包装完整,未经使用;
3、产品标签、说明书齐全;
4、大型水质处理器照片应显示出标签和铭牌;
5、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等标识;
6、涂料样品应提供涂敷样片,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涂料原样颜
色和性状的特征;
7、水处理剂应提供原样小包装。
(六)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型号的水质处理器,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系列产品申请卫生许可批件。
1、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相同;
2、所使用的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品种、质量相同;
3、适用原水水质和产水水质相同;
4、产品属同一品牌(或商标);
5、已经定型的产品,不包括正在研制和尚未研制的产品。
(七)系列产品的申报资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在申请表和企业标准报批稿中详细列出该系列所含已定型的各型号的规格及其参数;
2、家用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含有5个及5个以下型号者,提供1份样机(产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大的作为代表)的卫生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5个以上型号者,每增加1—5个型号增加1份样机的卫生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
3、大型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按产水流量≤5m3/h和>5 m3/h两段,每段分别检验1份样机;
4、提交系列产品所有型号的样机各1台供评审委员会审查;大型设备要求分别提供照片。
5、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系列产品如需增添新型号,则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原卫生许可批件、申请报告,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增加型号的申请。
(八)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安全性现场审查评价报告。
现场审查的重点是核实申请资料中产品的真实性,与饮用水接触材料卫生安全性证明与实物的一致性;必要时,卫生部评审机构可组织对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申报单位的抽查。
七、定义
(一)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包括:
1、滤过介质:活性炭(含渗银炭、粉末炭、各种颗粒炭、炭结构滤芯、碳纤维),离子交换树脂,活性氧化铝,陶粒,KDF(铜锌合金),陶瓷滤芯等;
2、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电渗析膜等;
3、矿物材料、矿化材料;
4、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5、大型水质处理器除以上材料外,还包括主要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筒体等。
(二)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水质处理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大型水质
处理器:
1、高度大于170cm
2、长度或者宽度≥200cm
3、重量≥100kg
4、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5L/min,重量>50kg
5、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附件1: 新资源食品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在我国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及其提取物卫生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1、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国产);
3、名称、来源(地理学、食用部位)、特征(动物和植物需提供生物学和生态学特征,矿物需提供化学结构特征)及动植物养殖、种植和野生情况;
4、用途、应用范围和人群可能的最大摄入量及计算依据;
5、检验报告,包括:
(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全成分(包括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及潜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等)检测报告;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和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6、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研究资料及人群安全食用情况;
7、产品样品;
8、标签和/或说明书;
9、有助于申报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卫生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1、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国产);
3、来源、名称(包括种属、拉丁文名称、菌株号等);
4、培养条件资料(培养基、培养时间和培养温度等);
5、保藏方法、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
6、检验报告,包括:
(1)卫生部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包括毒力试验);
(3)可能产生细菌毒素、抗菌素或真菌毒素的微生物还应出具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有关细菌毒素、抗菌素和真菌毒素的检测报告;
(4)真菌及其菌丝体应提供卫生部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全成分分析报告,菌丝体还应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菌丝体卫生学检验报告;
7、经过驯化、诱变的微生物,应提供驯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资料;
8、用途、使用范围,直接食用的微生物需提供人群可能的最大摄入量及计算依据;
9、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研究资料及人群安全食用情况;
10、产品样品;
11、标签和/或说明书;
12、有助于申报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的提取物或微生物的代谢产物、传统食品可食部分提取的某一或某类成分、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卫生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1、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国产);
3、名称、提取物供体的基本背景资料(包括菌种鉴定资料)和提取部位及合成或改造成分的原料来源和质量标准;
4、用途、使用范围和人群可能最大摄入量及计算依据;
5、对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还应提供提取物在传统食品中的含量以及人群可能的最大摄入量及计算依据;
6、生产、提取或合成工艺及产品质量标准;
7、检验报告,包括:
(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提取物或合成物的纯度及可能存在的杂质的检测报告;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和三批卫生学检验报告;
8、纯度较高的物质应提供其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资料;
9、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研究资料及人群可能的最大摄入量及计算依据;
10、产品样品;
11、标签和/或说明书;
12、有助于申报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食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用新工艺卫生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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