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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草案)

 2006-2-14 网络 评论0


7、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它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8、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9、食品添加剂样品。
二、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卫生行政许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1、生产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允许该企业生产添加剂的证明文件;
3、受委托申报单位还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附件3:    进口无国家卫生标准食品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无国家卫生标准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产品配方(包括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3、生产工艺说明和简图;
4、产品质量标准;
5、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卫生学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包括的全项目);依据配方、工艺,必要时提供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该物质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及该物质的含量检测报告)
6、生产国或国际组织同类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该类物质在食品中的限量标准)
7、进口食品在国外的食用情况;
8、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9、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文件或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0、产品标签和/或说明书;
11、产品样品2件。

附件4:       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1、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国产产品);
3、产品配方;
4、产品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检验方法;
5、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6、产品企业标准(质量标准);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产品设计包装及中文标识
9、产品说明书样稿;
10、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11、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2件。
二、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1、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3、含有“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单所列成份(II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2002年 第3号)的,除应当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外,还应当由第三方提供该成份的风险性评估报告,并对风险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翻译。
4、受委托申报单位还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三、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再次审核申请表;
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3、产品配方;
4、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5、标签、说明书;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产品监督情况报告;
7、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
四、补充资料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份):
1、评审意见通知书;
2、补充资料。
五、申报单位申请变更卫生许可批件的,应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应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批件变更申请表,出具变更说明,并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原件1份):。
1、申请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包括自身变更、被收购或合并等)、生产企业地址的国产产品还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进口产品,应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企业间的收购、兼并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可以提供变更前生产企业和拟变更生产企业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兼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除商标可以变更,其他不可变更。申报单位应提供原申报单位出具的产品名称变更说明,申报单位或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产品近两年内未受过查处、通报的证明。
因商标注册同名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提供商标注册驳回通知书,或提供同名商标查询单和已注册商标公告复印件。
3、变更有效期的还需提供稳定性检验报告。变更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的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申请变更SPF值标识的,还应提供符合要求的SPF值检验报告。
已获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变更原产国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提供的官方检疫证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原则上一个产品一个官方检疫证书。
2.同一官方检疫证书载明多个产品的,检疫证书中所列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相符;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使用公正后的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说明文件,指出原件所在的产品资料,且这些产品应同时申报。
3.载明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出具检疫证书的机构名称、日期及签字或印章等。
4.官方检疫证书应使用中文和产品生产国语言两种文字,如果不能出具中文文本,应翻译成中文。
5.因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未定而延期申报,并导致检验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与《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相符,其报告可继续使用,但应在官方检疫证书出具部门和格式确定后的3个月内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二)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原则》的要求,不得虚假夸大,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三)产品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应申报全部成分,每种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国产产品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INCI中文译名,无INCI名称的可以用化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
2、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3、产品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拉丁文学名;
4、产品成份中含有动物组织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
5、分装组配的产品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6、产品成分中的限用物质、防腐剂、色素、防晒剂应符合《化
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其他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7、产品成分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分别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四)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中防晒剂种类和含量相同,所含色素种类或含量不同,配方其余成分相同,其含量变化是因色素调整而变化引起的系列化妆品。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应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按一组产品申报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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