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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006-2-14 网络 评论0



    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    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陶瓷、搪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从事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市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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