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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2006-11-4 农村新报 评论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老百姓的餐桌上,相当一部分食物来自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该法将对农产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影响深远。昨日,记者专访了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耿显连。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过5年的酝酿正式出台,填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空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民以食为天,确保人民吃到放心农产品、食品是该法出台的动因。

  本法明确了对农产品的监管过程是从农田到市场;明确了农产品批发市场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检测机构检测并对市场考核,且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通过实施本法能促进建设现代农业,借此可以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产品生产记录和包装标识销售的全程配套,与国际接轨。

  《安全法》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确立了安全管理体制、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七项制度。这七项基本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了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监管体系,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制度保障。

  由于农产品生产链条长,生产环境开放,不可控因素多,各个生产环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必须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控制,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符合要求的农产品。本法明确了农业部门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监管职能,包括加强产地环境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

  执行好这一新职能,农业部门需要做很多的努力,包括进一步完善产地环境的监测网络,抓好农资专项治理活动,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省农业厅今后将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力度,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超市中的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经常性抽检,实行监测结果例行报告制度。

  本法明确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五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法律规定,对上述第4种情形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上述第1、2、3、5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对农业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部门将加大检验检测、农业技术标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三大体系建设,让老百姓真正放心买、放心用、放心吃:

  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目前,省厅成立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将7家质检机构集中,实现资源共享,部分县市的综合性农产品质检机构已相继建立。一个以省级质检机构为龙头、市州质检机构为支撑、县级质检机构为基础、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质检室为补充的全省监管检测体系初步形成。

  2、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组装、配套的运用,把农业标准化与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服务结合起来,稳定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3、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从源头上管住、管好农资产品的质量。目前,我省构建了“省有总队、市州有支队、县有大队”的行政综合执法体系,为执法奠定了很好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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